|
主讲人:王灿发 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
主持人:清华大学法学院 张新军博士
时间:10月28日(星期四)晚上7:00-8:40
地点:清华法学院五楼会议室(532室)
生物安全及其法律问题
张新军: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我是张新军,受王明远老师的委托,今天主持王灿发教授的学术报告会。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灿发老师来为大家做有关生物安全法的学术报告。在讲座正式开始之前,我想先向大家介绍一下王老师。王灿发老师是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兼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理事。王灿发教授参加过中国多部环境法律、法规的起草。从1994年起在《中国环境报》主持“律师信箱”,9年来公开回答有关环境法的疑难问题200多个,在中国环境保护界产生了很大影响。王教授个人独著和与他人合作完成环境法的著作39部,发表环境法论文68篇。曾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劳动模范。1998年王教授创立NGO组织“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并于1999年11月开通对污染受害者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10-62267459),免费向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影响。国内的70多家新闻媒体给予报道400多次,美国《纽约时报》、英国《经济学人》杂志、法国《解放报》、日本《朝日新闻》都曾对该中心的工作给予过报道。王教授在我国的法律学者中最早接触和参与生物安全立法的研究和起草,曾在《现代法学》、《国际贸易》、《城市环境》杂志发表《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原则》、《创建框架性法规体系》、《生物安全管理立法的初步研究》等论文多篇,并参加了中国生物安全框架研究。现在正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研究和起草生物安全法。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教授为我们做报告。
王灿发:我虽然曾在清华大学讲了一学期的课,但是这次来讲座还是有些诚惶诚恐,因为清华大学的学生都非常的聪明和优秀,我在给他们讲课的时候,就深深地感受到这一点,他们提出的一些问题都非常的深刻。今天我们来探讨生物安全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在全球来讲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从1998年,国家环保总局起草《生物安全法》,我就开始参与这一工作,可以说是咱们国家法学界最早介入相关立法的。这个法律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它对传统法律是一个冲击。为什么会出现生物安全的问题呢?这就涉及到生物技术的问题。现在世界的人口已经超过了61亿,其中有28亿的人口,每天人均的生活费用还不足2美元,而最贫穷的13亿人每天人均生活费用还不足1美元。2003年11月25日联合国粮农组织公布了一项报告显示,全世界大约有8.42亿人因挨饿而营养不良,而这一数字以每年500万的速度在增加,现有的农业生产技术包括灌溉、使用化肥、农药、杂交育种等已经几乎将农业的增产潜力挖掘殆尽。而且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不仅不能进一步增产,反而使土地的肥力下降,使害虫的抗药力不断增强,从而使农业收入下降。比如我国由于大量使用化肥,很多土地都板结了,而且土地如果不施用化肥的话,庄稼就没法长,土地的肥力受到极大的损害。现在我们使用一般的农药根本就不能把棉铃虫打下去,农民如果要彻底地治虫,他们打药的钱就把他们种棉花的钱都花了。种棉花赚不了钱,所以有几年农民都不种棉花了,导致那几年棉花的价格特别高。
与此同时,人类的医疗和医药技术虽然发展很快,但仍有许多疾病,特别是一些遗传疾病,现有的医疗和医药技术还难以对付。全世界每年因癌症死亡的人数达到600万人,预测到2020年这一数字将增至1000万。2003年因爱滋病死亡的人数达到300万人,而且爱滋病的感染人数还在不断增加。面对这些问题,有没有办法来解决呢?能给人类带来曙光的应该就是现代生物技术。现代生物技术已经使人类用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多的收入。比如将抗除草剂的基因植入大豆,可以使农民放心地使用抗除草剂而不必担心对大豆的伤害。一些转基因药物的生产使得原来难以治疗的疾病得以攻克,特别是人造胚胎的研究,使得人类进行器官再造成为可能,从而大大延长了人类的寿命。
然而,生物技术并非百利而无一害,它在给人类带来巨大惠益的同时,也可能潜藏着巨大的风险。比如抗除草剂基因,可能会使转基因植物衍变为不可控制的杂草,转基因动物可能会变成对人类构成威胁的新物种,基因治疗可能会对人体的正常机能产生不良的影响。另外,转基因技术用于人类繁殖,就会产生一系列的伦理问题,比如像克隆人,从自己身上克隆出一个人,你说你是叫他兄弟还是叫他儿子呢?而且基因污染是比化学物质污染更难对付的污染。因为化学物质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不断的降解,但是转基因不行,转基因污染不像化学污染那样,在短期内可以消失。更为严重的是,人类人为地打破生物进化的进程,利用生物技术在几年、几个月、甚至几个小时就可以达到自然界上千年甚至上万年才能完成的进化,把中间进化的过程全给省略,这是否会使人类更快的迈入老年期,从而加速人类社会的消亡呢?这是非常值得我们深思的!
为了避免这些不利情况的出现,人类生物技术的发展就不能放任自流,就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不利的情况,特别是对人类构成风险的不利情况的出现。而法律手段是采取这些措施的最有力的保证。因此,国际上近年来开始了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使得环境立法领域进一步得到加强。为了使大家更好的理解生物安全立法,这里我要先简单的介绍一下生物技术、生物安全以及使生物技术得以快速发展的背后的动力。
一.生物技术与生物安全
生物技术是指以现代生命科学理论为基础,利用生物体及其细胞的、亚细胞的和分子的组成部分,结合工程学、信息学等手段开展研究及制造产品,或改造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并使其具有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从而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综合性技术体系。一般认为,生物技术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发酵工程、酶工程、细胞工程和基因工程。其中的基因工程,又称基因(DNA)重组技术,它是指将某种生物体内控制其特定性状的基因(目标基因),按照人的意愿经过体外重组后再转入移植到另一生物体内并使之表达,使该基因能在受体生物内复制、转录、翻译、表达,从而产生出人们所期望的产物或达到某种目的。这种经过基因工程技术形成的生物体被称为“基因修饰生物体”,英文叫作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s, 简称为GMO,在我国一般翻译为转基因生物。通常所称的生物技术一般是指现代生物技术,也就是细胞工程和基因工程。
现代生物技术目前主要集中在医药、农业、食品和化学这四个领域。医药领域是现代生物技术最先得到应用的一个领域,到目前为止,生物技术在医药行业的应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开发新特药品,比如胰岛素、干扰素、肿瘤坏死因子等;第二个是研制高灵敏度的实用临床诊断新设备,比如体外诊断试剂;第三个是研制基因工程疫苗和菌苗,它为人类抵制传染病的侵袭,确保整个群体的优生优育可以做出重要的贡献。再一个是农业领域,农业是目前生物技术应用和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近20年来,生物技术成果在农业领域开始进入商业化推广时期。农业领域转基因植物主要包括抗除草剂转基因植物、抗虫转基因植物、抗病毒转基因植物、抗真菌转基因植物、抗细菌转基因植物、抗环境胁迫的转基因作物、植物发育调节基因工程 。在食品领域,生物技术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用途,一是为食品工业提供原材料,二是为防治疾病提供新型保健食品,三是应用于食品发酵工业,四是应用于食品保鲜领域。第四个领域是化学领域,生物技术应用于化学领域的最直接的成果就是生物化学的产生。生物化学主要研究生物有机体化学组成和性质以及有机体内所进行的化学变化的科学。生物化学的应用主要体现于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逐步形成的生物工程科学,目前该学科已经形成微生物工程、酶工程、基因工程以及细胞工程等四大分支。其中与生物安全国际法直接相关的是基因工程和细胞工程。
现代生物技术到底发展到什么程度呢?我们可以用几组数据来说明。据统计,1996年全球已经有六千多项生物技术研究成果进入大田试验,生物技术产品市场达到120亿美元。1996年到2000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由170万公顷增至4420万公顷,增长了25倍之多。2001年,虽然原始股市不振,但是全球生物技术产业仍然从风险投资公司、私人和股市募集100多亿美元的资金。截止2001年,全球共有480起医药公司与生物技术公司之间的合作和550起生物技术公司之间的合作。2001年到2003年,国际生物技术领域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的进展,研究成果涉及的主要方面包括人类基因组测序、人类染色体破译、水稻基因组测序、破译老鼠基因组、转基因动植物研究、干细胞研究、生物技术在病毒检测及疫苗研制中的应用、克隆技术等。
目前生物技术最发达的国家是美国,作为生物高技术发源地之一,美国高技术方面基础雄厚、投资充足、产业化进程非常快,吸引了一大批科研人才和工程技术骨干,研究、开发、应用几乎涉及生物技术的每一个领域,处于世界生物技术发展的最前沿。目前,美国已经建立了波士顿、旧金山湾、华盛顿、圣迭戈、北卡罗来那等五大生物技术产业基地,它们不仅已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更是美国生物技术产业规模化的基础,还带动了全美其它地区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欧共体在生物技术研究方面也有雄厚的基础,他们在生物学和细胞学基础研究方面居于领先地位。今年来,欧洲生物技术产业发展迅速,在筹集资金、商业模式创新、开发产品、寻找合作伙伴等诸多方面都屡创新高。2000年,欧洲生物技术公司的收入接近60亿欧元,每个生物技术公司的收入月3000万欧元左右,其中有1/3的生物技术公司拥有2500万欧元以上的现金。同时处于临床试验的药品数量持续增长,1999年到2000年登记在册的处于临床试验的药品数目增加了几乎40%。2002年,欧洲生物技术公司的股本资本增加了19.8亿欧元,尽管低于美国43亿欧元,但也是一个不小的增长幅度。日本在生物工程的基础研究方面落后于美国和欧共体,但他们奋起直追,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官、学、商相结合,发展迅速。从2000年到2001年,日本生物风险企业的投资猛增到540多亿日元,当年与生物相关的产品市场规模也达到1.3万亿日元。专家预测,到2010年,日本生物产品市场规模将扩大到25万亿日元。到2002年春季,日本在以生物技术为基础的医药公司已达300家,预计这类公司到2010年将发展到1000家。2002年11月,日本曾经提出生物产业兴国战略,将生物技术产业作为日本的四大新兴产业之一。
我们国家现在的生物技术发展到什么程度呢?我们要在国际上进行国际公约的谈判,就涉及到咱们国家生物技术发展到什么程度。我接触到不少生物技术方面的专家,这些专家认为,我国现在的生物技术目前在全世界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虽然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但由于我国劳动力成本较低,并且有一大批在国外做研究,取得相当成就的人员回国从事研究,因此我国的生物技术发展还是很乐观的。我国作为唯一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参与国际人类基因组计划,完成了1%的测序工作;独立完成了杂交水稻911的基因序列草图和水稻4号染色体精细图;在国际上首次定位和克隆了神经性高频耳聋基因;在抗虫棉研究上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成为世界上第二个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独立种植的国家。
医药生物技术也是我国生物技术开发研究的重点。经过多年研究,进入临床研究的生物医药已经达到150多个,已有基因工程干扰素等21种生物技术药物投入生产。生物医药制品2000年的销售额达到200多亿元,14年内增长了近100倍。
生物技术必然涉及到安全问题。那么什么是生物安全呢?2004年5月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书《转基因生物安全》,该书对生物安全下了一个定义,“生物安全是指在一定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内,由于自然或人类活动引起外来物种迁移,外来物种在定居、建群、繁衍、扩展的连串过程中造成对本土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威胁、危害,使之衰退,甚至退化和灭绝;或由于人为造成环境的剧烈变化,导致生态环境的破碎化、边缘化和退化,从而对生物多样性产生影响和威胁;任意滥用和掠夺生物资源、砍伐和捕捞过度,严重时导致物种濒危或灭绝;或由于在科学研究、开发、生产和应用中造成对人类健康、生存环境和社会生活的有害影响。”这更像是生物不安全的定义。我对生物安全下的定义是,生物安全,是指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人类的生物技术活动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侵害和损害的状态。这个定义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含义:一、生物安全是各种生物不受侵害和损害的状态;二、生物安全是各种生物处于正常的生存和发展状态;三、生物安全所受的外来影响是指受人类生物技术活动和其它开发活动的影响,自然界对生物造成的危险不应列入生物安全的范围之内;四、生物安全包括人类的安全和健康。
生物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农业领域的生物安全问题,第二是食品领域的生物安全问题,第三是生态安全问题。
在农业领域的生物安全问题上,有三个方面的问题特别值得关注。一个是就转基因植物而言,转入的基因可能使植物变得不易加工、不易消化,还可能以不明的方式产生有害物质。第二,就抗除草剂而言,它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其抗性基因可能漂移到杂草。第三,转基因生物农药和肥料可能使接触的人感染,致其发病,并产生抗药性。食品领域的生物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转基因食品中基因修饰的营养学、毒理学变化和过敏效应,新基因的编码过程造成现有基因产物水平的改变,新基因或已有基因产物水平的改变对作物新陈代谢产生间接影响,基因改变可能导致基因突变。近年来,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讨论在全世界范围内展开,不少国家通过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赋予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再一个是生态安全问题,生态安全是指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者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生物技术对生态安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例如转基因植物释放到环境之后,可能因外来物种的入侵而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性影响。转基因微生物在致病性和毒性竞争能力、传播扩散能力、遗传变异能力、遗传转移能力等方面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转基因动物的异常性状表达及其释放对环境构成的风险等等。可见,生物技术对生态安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人造异植物种或异植性状对环境的破坏,目前已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让转基因生物在自然环境下生长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这些生物会对环境造成基因污染和人造灾难。
二、国际生物安全立法简介
面对生物技术对生物安全可能带来的风险,国际社会力图采取法律措施来防止这种风险的现实发生,为此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文件,其中主要有以下这些文件:一是《世界自然宪章》,也叫《大自然宪章》,该宪章规定,地球上的遗传活力不得加以损害,无论野生或是家养,各种生命形式均需至少维持其足以生存繁衍的数量,为此目的应该保障必要的生境。该宪章还规定,在进行可能对大自然构成重大危险活动之前,应先彻底调查这种活动,必须证明预期的益处超过大自然可能受到的损害,如果不能完全了解可能造成了不利影响,活动即不得进行。也就是说,在科学不确定的情况下,这种活动是不能进行的。
第二个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件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g款规定:缔约方应制定或采取办法,以酌情管制、管理、控制因使用和释放改性活生物体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可能产生有害的环境影响。第19条规定,缔约方应该考虑是否需要一项议定书,规定适当程序,特别包括提前知情协议,适用于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产生不利影响的生物技术改变的任何活生物体的安全转移、处理与使用,并考虑该议定书的形式。这条规定就成为后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制定依据。
第三个是《国际生物技术安全技术准则》。1995年1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了《国际生物技术安全技术准则》,该准则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文件,因为它是联合国下的一个机构发布的,而不是各个国家签署通过的。但是它却成为后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辅助文件,而且还成为各国制定生物安全技术准则最主要的参考蓝本。
第四个是《世界贸易组织条约》。与生物安全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四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些文件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生物安全问题,但是其中的一些规定是与生物安全有关的,并成为现在新一轮多哈谈判的重要议题。比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对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包括对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则缔约方可以不对其授予专利。
第五个是《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该议定书是迄今为止生物安全国际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它于2000年1月缔结,由序言、40条正文和3个技术附件构成。正文的主要内容包括议定书的目标、适用范围、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标识、国家主管部门、国家联络点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能力建设、赔偿责任和补救以及财务机制等。
第六个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有关国际法。由于生物安全涉及许多部门,所以联合国的各个部门也都加入到这里面,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在生物安全国际立法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我们搞环境法的要研究国际环境法,不要光局限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要注意到国际上各个领域可能都涉及到,例如涉及转基因生物处理和释放的安全性准则与法规,可能涉及到各个领域的立法。当今在生物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公约之一,《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简称IPPC,它旨在防止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生物的引进,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条约规定:缔约方可以对检疫对象和管制性的非检疫对象,采取强制性植物卫生措施。
以上是一些国际上关于生物安全的国际立法。从这里可以看出,生物安全尽管很重要,但是有关生物安全的立法并不是非常发达,而仅仅是一个开始。当然,这种状况也给我们提供了广泛的研究前景,因为不成熟,大家才可以进行广泛的研究。
三、国外生物安全立法简介
生物安全立法不仅作为国际环境立法引起了国际上的重视,而且也作为国内法引起了各国的重视。目前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基因工程法或生物技术法,对转基因生物以及技术进行研究开发做出了规定,它特别强调转基因生物对环境及生物安全的立法。我们先看美国的生物安全立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在生物安全领域进行研究,并率先进行生物安全立法的国家,他们的法规和管理体系也较为完善。美国在1973年就重组DNA实验成功,这引起了生物界对于生物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在1975年的时候,美国的一些生物学家就指出重组DNA技术可能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巨大危险,因此,由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制定关于重组DNA技术使用指南和有关安全措施。在1976年7月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就制定了一个重组DNA分子研究准则,这个研究准则非常重要,对于防止对生物安全造成威胁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它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生物技术安全的管理规定。在10年之后,即1986年6月,美国政府又颁布了《生物技术管理协调大纲》,这是美国生物安全管理政策的开端。但是生物安全立法不是采取一个专门的立法形式,它采取基于产品的管理模式,它涉及生物安全管理的部门非常多,例如涉及到国立卫生研究院(NIH)、农业部(USDA)、环境保护署(EPA)、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和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OSHA)等。这些部门所颁布的诸多法规、标准和指南是美国生物安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因为美国没有专门的生物安全联邦法律,它对生物安全的管理分散在各有关法律中,比如植物检疫法、联邦植物有害生物法、联邦杀虫剂、杀菌剂药物法、毒物控制法、公共卫生服务法、联邦食品和化装品法等,分别从不同的方面管理生物安全。在2002年5月,五项涉及转基因农作物安全问题的法案被提交国会讨论。他们也意识到,只依靠相关立法可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所以他们提交了五个法案。其中转基因农作物和农民保护法案、转基因食品知情权法案、转基因生物责任法案等三项法案较为重要,但是这些法案目前还没有被他们的国会通过。因为在美国,生物公司的活动能力特别强大,在国会里的一项严格的立法特别难通过。
再有就是欧共体生物安全的立法,早在上世纪80年代生物技术发展初期,欧洲国家就开始关注生物安全问题,考虑对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释放进行评估和管理,在其后的20多年里,欧共体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其主要的立法包括:关于封闭使用转基因生物的第90/219/EEC号指令和关于转基因生物有益环境释放的第90/220/EECC号指令。这两项指令成为后来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制定国家生物安全法规的依据。后来,1997年1月颁布了关于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的第258/97/EEC号指令;1998年5月颁布了关于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特定食品的第79/112号指令;2001年1月还颁布了关于含有转基因成分或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添加剂和条纹剂的食品和食品成分的第50/2000号条例。欧盟各成员国家根据这些指令制定法律,例如,英国制定的《转基因生物的封闭使用管理条例》、《转基因生物释放和市场化管理条例》、《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管理条例》,德国制定的《基因工程法》等。总而言之,欧洲在生物安全立法方面也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
日本也有生物安全的立法,它于1979年8月颁布了重组DNA实验导则,规定了无论是进行物理控制还是生物控制的重组DNA实验,都必须确保其安全性,并且这个条例已经修订过多次了,此后,日本通产省、厚生省、科学技术厅和农林水产省分别颁布了各自的转基因生物安全准则,包括《转基因生物工业化准则》、《重组DNA实验准则》、《农林渔业及食品工业应用重组DNA准则》和《转基因食品管理准则》等。
四、我国的生物安全立法
我国的生物安全专门立法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第一个专门立法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于1993年发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对于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把异源DNA直接导入有机体技术的管理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1996年,农业部根据这个办法发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科学技术部和卫生部在1998年制定了一个《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也发布了《烟草基因工程研究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发布了《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但是这些立法都是部门规章,它们级别低,实施效果也不好。从1998年起,国家环保总局开始组织起草生物安全条例,意图制定一部对转基因生物进行全面管理的行政法规。在起草开始,我参加了这次起草活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能及时报国务院审议通过。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这个条例通过得非常匆忙,它也是为了防止外国的转基因生物进入到中国。但是,制定了以后,转基因生物进来得更多。同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实验、生产加工、进口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个条例的主要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评价制度、标识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和进口安全审批制度。为了这个实施条例,农业部后来又发布了三个配套的规章,一个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一个是《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还有一个是《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现在卖的转基因豆油贴的标识都是根据这个办法而运作的。
五、生物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上面我们讲述了国际上、外国和中国的有关生物安全立法,国际上的生物安全管理立法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它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大致上都是相同的,但是在管理的严格程度也有所不同。具体来说,生物安全管理立法主要的制度有以下几个:风险评价制度、许可制度、标识制度、越境转移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以及损害赔偿制度等。
六、生物安全立法的主要研究课题
就目前来说,立法实践走在法学研究前面。当许多法律学者还不明白生物安全是怎么回事的时候,法律就已经颁布实施了,而起草生物安全立法的人员也往往不是法学专家,而是生物技术专家。这就使得法学家在生物安全法研究方面显得非常无能和尴尬:即不是我们这些法学家在搞生物安全的立法。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更多的法学家、特别是环境法学者来更多地接触生物安全及其立法问题,并了解生物安全目前需要探讨和研究的一些重要问题。下面根据我平时接触的,简要地概括一下当前研究的部分课题:
1.生物安全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在制定生物安全议定书的时候,就考虑到是否要把损害赔偿制度写到议定书中。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认为这个生物安全议定书不是一个损害赔偿议定书,没有必要规定损害赔偿。但是发展中国家坚持要规定损害赔偿制度,因为都是发达国家的转基因生物跑到发展中国家去的,因此他们认为造成损害、特别是对人造成损害怎么赔偿,议定书应该有一个要求。当时我参与了中国在国际上谈判提对案的行动,坚决坚持生物安全议定书中要规定损害赔偿制度。结果,根据各国的不同主张,达成了妥协的一致,里面作了这样的规定:在议定书生效后的3年内,生物安全损害赔偿问题要做出另外一个法律文件来解决,这是依靠国际上妥协的结果来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正在进行这个生物安全损害赔偿立法的国际谈判,就我国来说,我们要坚持什么样的立场,应该怎么做,我们可以进行研究
2.转基因生物进出口和WTO规则的关系。转基因生物进出口有一系列的关卡:即要提前通知,不能是默示同意,需要评估等。无论是外国的评估还是本国的评估,这里面都有许多问题。WTO是自由贸易的规则,它与生物安全的要求有许多矛盾和冲突,特别是TRIPS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正是新一轮多哈谈判的热点议题之一。
3.转基因生物专利权研究。有些国家要求给转基因生物授予专利,即生命专利。例如,他们通过在野生大豆里提取基因,研制出一种抗寒、抗病毒的大豆,研制主体认为这种大豆就是他们的一个发明,从而可以申请大豆的专利。但是,那些反对这个基因专利的则说,你们这个转基因专利根本就不是一个发明,因为原来这个基因在这个生物里就存在,你只不过是把这个基因搬到另外一个大豆上去了,你怎么能说这是你的发明,这可是几千年甚至上万年在别的国家演化的一种生物,最后反而变成了你的专利了,而这些国家却不能使用了。事实上,中国就面临着这样类似的问题,美国一家生物公司从上海采集的野生大豆里提取了一个基因,然后研制出一种大豆,他就想在我们国家申请专利。此时,如果他的专利被审查批准了,那么中国农民再种这样的大豆,或含有那个大豆基因的大豆的时候,就得向他交专利费。我们可以想象,从我们国家拿了大豆基因,我们却需要向他交专利费,这是怎样一种现象?尽管我们不交专利费,他也无法惩罚这些农民,但是我们的大豆一旦出口就会被他卡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以“绿色和平”为首的一些民间组织就在中国发动一场反对美国这家公司在中国申请大豆专利的运动。迫于压力,该公司也就放弃了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所以这个生物专利权是否可以赋予,我们是可以进行有关研究的。
4.生物安全风险评价制度的研究。现在有安全风险评价的要求,但是这个制度到底怎么进行,在法律上怎么管理,还是需要研究的。
5生物安全标识制度研究。标识影响是很大的,有时人们并不了解这些标识,他们会认为转基因会是什么高技术,就很可能会抢着购买这些货物或产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管理,怎么让老百姓认识这种标识,违法的标识怎样处理,都有待于我们进一步进行研究。
6.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即各个国家在生物安全上,管理制度有哪些不同点、相同点,我们应该怎么样做。就这些问题,我们也需要进行比较研究。
7.生物安全法规体系的研究。我们这些做法学研究的应该走在立法实践的前面,不能是有什么就论证什么,这样我们就需要对法规体系进行研究。
8.生物安全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研究。关于生物安全国际法基本原则问题,我与我的博士生在现代法学发表了一篇两万多字的论文。但是,我国整体上在这方面的研究还是很浅显的,仅仅是一个初步的研究,大家应该继续努力。
今天我的报告就到这里,谢谢大家。同时也要感谢我的博士生于文轩对我的这场报告的协助。
张新军:非常感谢王老师给我们作了一场精彩的报告,王老师在报告中就有关生物安全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让我们获益匪浅。通过王老师的报告,我们可以了解到,生物技术有着两面性,它对人类既有有益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性问题。下面大家可以就有关问题与王教授进行讨论,欢迎大家踊跃发言。
王明远:我来说几句,王灿发教授是我们国家目前最活跃、最有影响力的中青年法学家之一。而且王老师是我的师兄,在各个方面对我都有很大关照。王老师的研究领域非常之宽,其研究深度也非常之深,他常常扮演着一种先行者的角色。王老师思路非常的敏捷,眼光非常的广阔,他的治学方法和思路都值得我们学习。更值得我们学习的是他的工作和做事的敬业态度,他具有非常强的奉献精神。王老师不仅是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学者,对我们国家环境法学术发展和环境法制建设有着非常突出的贡献,而且他也有非常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他领导的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国际和国内的广泛承认。当然我也很荣幸,不仅是他的师弟,也是他的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的志愿者之一,参与了他的一些工作。所以我认为我们清华大学环境法教学研究以及社会活动等各个方面要不断地向王老师及政法大学环境法中心学习。今天,我们请王老师给我们讲生物安全问题,这对大家来讲是一个很好的交流机会。说实话,我也对这个专题非常感兴趣,目前也开始对这个专题进行相关的研究。当然,王老师已经是先行者了,我们要在后面跟着他的足迹往前追。其实,清华大学对生物安全问题的研究应当有她的优势,因为清华大学法学院非常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同时清华有着非常强的生物学和医学等学科,这就可以作为我们的技术支撑力量。这个领域问题确实很多,例如涉及健康、生态风险的问题、自由贸易和知识产权等等。总而言之,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既有技术的层面、管理的层面,也有法律的层面等等,我们将来在这方面的研究需要拓宽我们的知识面,完善我们的知识结构。所以我认为,今天王老师这场报告对我们是一个很大的启发,王老师的报告对国际和国内的生物安全立法作了一次简要的概括,提纲挈领地介绍了一些生物安全立法问题。这些我非常感兴趣,但是也有一些不明白的地方。例如,转基因生物的风险评估制度,我们国家已经建立起来了,根据王老师您的理解,我想问中国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的执行机构是怎么样来设立的?由哪个政府主管部门来管理,专业技术、意见又由哪些人来提供的?这些专业人士所提供的专业技术、意见又是怎样转为法律意见的?这些还想请王老师给我们介绍一下。
答(王灿发):我们国家的部门争夺立法权非常严重,原来起草《生物安全条例》是叫做环境风险评估,然而到后来,农业部起草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国务院通过的则是叫做安全评估制度。叫安全评估就避免了与环保部门的冲突。如果叫环境影响评估,可能就会被纳入到环部门管理的环境影响评价。现在并没有一整套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来进行评估;现在基本上是那些搞生物的专家在进行评估,并且现在还没有看到农业部门发布的有关评价机构资质的规定。我们知道,像这样的评价,不是谁都可以去评价,它应该建立一个安全评估或风险评估的机构,即有什么样的资质才能参加评估,并且评估的报告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但是这一整套的规范都没有制定出来,当然,国家环保总局有南京环科所,有一些人在研究这些问题,科技部下面也有一些人在从事这些研究,农业部下面也有一批人在研究这些问题。但是谁都没有拿出非常权威的东西,以建立这样的制度。所以我们需要对这些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包括怎么样建立机构、评估人资质怎么认定、评价后出现的损害问题怎样处理以及责任的追究等。
问(张新军):王老师您对生物安全定义的界定非常好,但是我还有些疑点想请教王老师,例如,现在包括卡塔赫纳议定书对危险性评估,在科学上没有确认的情况下,是不能否认有关事实的。总的说来,我认为,在王老师这个定义中是否需要加入一个可能性的情况呢?
答(王灿发):你的问题就是说是否要在生物安全定义中加入“生物安全是包括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及生命健康不受人类活动的潜在威胁”,也就是说不一定是实在的影响。就该问题,我认为很好,但是在这个定义中,前面已经有一否定词,即不受人类的生物技术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侵害。所以我觉得这个可以考虑,就是怎样协调定义,以达到完善的逻辑结构。
问:王老师,您好。现在发达国家(例如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在转基因生物方面技术发展很快,并且也出现了许多相关的立法,但是就这些立法来说,他们却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例如欧盟就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而美国相对来说采取的是比较宽松的态度,我想请问:他们面对生物安全技术问题在立法上采取不同态度的原因是什么?当然公众的不同反应是一个原因,除了这个,您认为还有其他原因吗?同时针对这些不同点,您认为,中国应该借鉴或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来规制生物安全技术问题?谢谢。
答(王灿发):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刚才你讲到,公众反应不同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为公众对转基因的感受非常重要,当政者乃至立法者都必须考虑老百姓的愿望。在欧盟,他们的老百姓对转基因生物普遍比较反感;而在美国,老百姓的态度却比较激进。另一个原因,我认为:欧洲和美国在经济发展的欲望上存在着差异,即欧洲没有美国强烈,欧洲强调平稳的发展,不要有太大的风险;而美国社会是一个充满竞争和冒险的社会,例如美国的税收就没有欧洲国家高,他们在拼命地推动着社会发展,这就使得美国人能在更大程度上接受生物安全技术,同时美国生物公司院外活动能力非常强,这也就使得美国老百姓对新的东西认同感增强。至于中国,人口非常之多,要解决吃饭问题,仅仅依靠原有的农业技术是很难的。因此通过生物技术来解决吃饭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因此我赞同在中国发展生物技术。当然,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我们必须进行评价,因为不同的生物技术所带来的损害是不同的,我们在发展生物技术的同时,也要做好相关的协调控制工作。即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推进生物技术的发展。
王明远:我对王老师的回答有些感想:在美国和欧洲等一些国家面对同样的问题往往采取了不同的立场,有的比较严格,而有的比较宽松。您认为,生物安全技术有着两面性,同时您提到在中国应该发展生物技术。那么,在发展生物技术的同时,我们又怎样来控制这种生物技术所带来的风险呢?刚才您也说了,我们国家在有关生物安全风险方面的法律制度不是很完善,包括风险评价的机制都没有建立起来。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例如美国)把中国作为转基因的实验场所,或者说大量转基因产品输入到中国,我们应该怎么去解决?
答(王灿发):这就需要加强我们国家的相关立法工作,并且建立相关的制度。面对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我们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看到生物技术副作用的一面。当然,这涉及许多方面的工作,所以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
张新军:因时间的关系,今天的报告就到这里,再次谢谢王老师!
来源: 清华环境法论坛之“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系列学术讲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