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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重庆 3月 25日电 (吴育苗黄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因为借车引发的车祸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 ,伤者姜明获得赔偿 109万元 ,出借车辆的重庆市武隆县公安局被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0年 5月 5日上午 ,重庆涪陵金帝集团职工姜明下班回家 ,突然 ,身后一辆车冲上来 ,将他撞飞出几米之外。开车的人是涪陵金帝集团职工罗应国 ,他驾驶的是从武隆县公安局借来的警车。姜明随即被送到涪陵区中心医院 ,初步诊断为腰 3、4椎体爆裂骨折、椎管狭窄、双下肢完全瘫痪。后经武隆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罗应国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姜明无责任。 36岁的姜明从此完全瘫痪 ,一辈子将和轮椅、肛袋相伴。姜明遂起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要求罗应国、金帝集团、武隆县公安局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 320万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 ,罗应国撞伤姜明时 ,系外出执行公务 ,应由金帝集团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武隆县公安局 ,虽与金帝集团达成共同使用该车的协议 ,但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 ,由金帝集团赔偿姜明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终身依赖药物用品费等共计 81万余元 ,武隆县公安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 ,姜明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认为一审判决部分赔偿费用过低 ,特别提出大便改造 ,人工导尿及终身的药物依赖费用 ,这笔费用高达 220万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一审法院准确确定金帝集团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同时 ,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 ,判决肇事车辆车籍所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高院予以支持。但对姜明所需的医疗卫生用品及依赖药物的费用的主张过低。遂于近日判令金帝集团赔偿姜明 109万元 ,重庆市武隆县公安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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