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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瘫痪谁负责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2-24
   【法院认为 ,原告王显六与被告彭妙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外来民工王显六 ,在一次搬运货物过程中因货物倒塌压成终身瘫痪 ,生活不能自理 ,家庭陷入困境 ,其妻只好四处奔波求助 ,在无果的情况下 ,不得不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认定不属劳动争议。他又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结果被驳回。王显六对此判决不服 ,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结果又被驳回。那么 ,导致他瘫痪的责任到底属谁呢 ?

  货物倒塌压成终身瘫痪

  据反映 ,今年 37岁的王显六 ,是湖南省武冈市朱溪乡武东村人。2000年 12月 13日晚上9时许 ,他和几名工友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联晟陶瓷行卸货物过程中 ,倒塌的瓷砖压在王显六的颈椎上 ,顿时全身麻木失去知觉 ,工友们即将他送往龙岗区中心医院抢救。经诊断 :王显六的颈椎 4至 5节脱位伴高位瘫痪 ,并有生命危险。后经医院全力抢救 ,王显六虽然保住了性命 ,但已终身瘫痪 ,生活不能自理。现背部多处出现溃烂 ,骨瘦如柴。 2001年 6月 19日经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委员会验伤 :评定王显六为伤残一级 ,生活完全由人护理依赖。

  仲裁认定不属劳动争议

  王显六的家庭极为困难 ,有年老的父母和两个小孩。为了救治王显六 ,妻子唐爱莲四处借钱 ,并向银行贷款 2万元。一年多来 ,王显六已用去医疗费 5万多元 ,目前已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唐爱莲和王显六的几位工友多次找陶瓷行老板商量 ,要求解决王显六的医疗费问题 ,老板只分 3次借给王显六 6000元。在无奈之下 ,王显六只好于 2001年 3月 16日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认为 :1、陶瓷行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 ,具备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2、尽管本人与陶瓷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事实上本人是直接为陶瓷行提供劳动服务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本人是为陶瓷行提供劳动过程中意外受伤 ,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3月 27日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原告王显六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 ,撤销案件。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王显六对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认定不服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法院认定其受伤为工伤 ,并要求陶瓷行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费共 73573元 ,保留以后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联晟陶瓷行老板彭妙娟辩称 , 2000年 12月 13日晚上七八时左右 ,原告王显六在其“尽力搬运队”队长梁自智的带领下 ,前往龙岗人人购物广场富德店工地为我方卸下部分瓷砖 ,货车上还剩下 50箱 80×80cm规格的瓷砖要卸到爱联联发陶瓷石材经营部 ,当货车前往第二处卸货地点过程中 ,原告王显六等几名工人趁司机不注意时爬上货车一同前往 (他们去时是骑自行车的 ,当时队长梁自智坐在驾驶室示意司机可以走 )。因疲劳 ,原告王显六在车上睡着了。当车拐弯时 ,瓷砖倒下压在原告王显六的颈部致其受伤。我方答辩理由有 :1、原告王显六非我方员工 ,我们之间无任何形式的聘用关系 ,就此次装卸货物而言 ,我方与其亦未发生临时劳务关系。因近一两年来 ,与我方发生装卸业务的一直是“尽力搬运队”的队长梁自智 ,梁自智专门组织人员并从事搬运装卸业务 ,至于其每次派谁、人数多少、怎样来等均与我方无关。 2、原告王显六非我方员工 ,不能认定工伤。 3、原告王显六称其是在卸货时被瓷砖压伤的缺乏事实依据 ,亦与客观规律不符。 4、根据本案事实情况 ,原告王显六不是在卸货时被瓷砖突然倒下压伤的 ,而是车辆运行途中 ,因人货混装导致的交通事故 ,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过错责任。 5、我方认为原告王显六的受伤是其本人违反人货不得混载的交通法规所致 ,以及梁自智的失职和错误指挥及司机李某某的疏忽行为所造成 ,我方一无过错、二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无合同约束 ,所以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为此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显六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联晟陶瓷行系被告彭妙娟个人经营的一家商行。“尽力搬运队”是一家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民间搬运组织 ,近几年活动在龙岗附近一带 ,专门从事人力搬运 ,梁自智系该搬运队的队长 ,原告王显六在该搬运队做搬运工。 19 9 8年以来 ,该搬运队通过梁自智的联系开始与被告方有业务往来 ,被告若有货物需要装卸 ,即按梁自智留下的名片与其取得联系 ,该搬运队便会来人负责装卸 ;被告按其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报酬。2000年12月 13日晚七八时左右 ,被告的陶瓷行从佛山运来一车瓷砖 ,需卸在龙岗人人购物广场富德店工地和爱联联发陶瓷石材经营部两处。被告方于是通知梁自智带人来卸货 ,梁自智即带了原告等几人骑自行车赶往第一装卸地龙岗人人购物广场富德店工地 ,卸下了部分瓷砖 ,此时车上还剩下 50箱 80× 80cm规格的瓷砖要卸到爱联联发陶瓷石材经营部 ,当货车司机李某某准备开车时 ,梁自智与另一名工人坐进了驾驶室 ,而原告等其他几人则坐进了车厢内。途中 ,原告被一箱倒下的瓷砖压伤颈椎部位。当车到达第二装卸地点后 ,司机李某某等人才发现原告已受伤 ,于是连忙将货卸下 ,把原告送进了龙岗区中心医院治疗。事发后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劳动站和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先后派人调查处理过 ,但无结果。原告即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委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 ,于 2001年3月 27日作出了“撤销本案”的决定。

  法院认为 ,原告王显六与被告彭妙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被告只是与“尽力搬运队”的队长梁自智有业务往来 ,双方存在的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业务关系。而“尽力搬运队”是一家专门从事人力搬运工作的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民间搬运组织 ,无论谁都可与其发生业务关系 ,原告系该搬运队的搬运工。该搬运队每次在为被告完成装卸任务后 ,被告都是直接与梁自智进行结算 ,不必跟其他工人打交道 ,至于搬运队去多少人、怎么去、如何装卸等都与被告无关 ,况且根据司机李某某以及深圳市龙岗区劳动局的调查材料等显示 ,原告的伤应是在货车运行过程中所受 ,其诉称系在为被告卸货时受伤 ,缺乏相关有效事实依据 ,依法不能成立 ,法院不予采信。故原告的伤与被告无关 ,其起诉被告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王显六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王显六对一审法院不服 ,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与事实不符 ,龙岗区龙岗镇联晟陶瓷行与他和其他工友是长期的雇用关系 ,受伤是在卸货时受伤的。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依法判令认定上诉人受伤为工伤 ;判令被上诉人赔付原告医疗费、安家补助费、残疾退休金和一次性护理费、残疾补偿金等 9 59 315. 70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雇用关系 ,但上诉人系“尽力搬运队”的搬运工 ,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未发生直接的雇用行为 ,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据此请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述款项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和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王显六受伤终身瘫痪责任到底属谁 ?法院判决龙岗区龙岗镇联晟陶瓷行已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尽力搬运队”队长梁自智和司机李某某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至今还没有一个说法。

  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的 ,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决。”

  零度观察边缘人的命运

  一个人在家庭及社会中所处的位置、所扮演的角色 ,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从理论上讲 ,都是清楚的 ,不需要多作说明的 ,更不用说要通过打官司来界定。

  然而 ,在现实生活中 ,却真真切切地存在着这样一类人 ,当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时 ,找不到依据支持他所主张的看似合情合理的权利。这类人 ,可以说他是某种角色 ,因为他确实在做那个角色该做的事 ,也可以说他不是某种角色 ,因为没有法律认可的文件证明他的角色。从实质上讲 ,就是处在某些角色的边缘。在深圳 ,这类人的数量不在少数。比如 ,许多工厂、公司 ,包括各类小门店 ,对于雇员的身份都不予明确 ,有的人打了几年工 ,都没有签过一份劳动合同。许多人不是不知道有《劳动法》 ,但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 ,为求得一份工作 ,只好默认了这种不正常的劳资关系 ,接受了种种不公平 ,甚至是不合法的用工条件。

  今天“零度新闻”的主人公王显六就是一个典型 ,他在工作中受伤了 ,伤得很严重 ,终身瘫痪 ,可是 ,经过了所有能走的法律途径 ,他被告知 ,这个案件不属劳资纠纷 ,也不属工伤事故 ,他所起诉的责任人依法都不需为他的受伤承担民事责任。之所以出现这种令人不知所措的现状 ,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 ,王显六的身份不明确。

  事实上 ,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中 ,如王显六这样的临工 ,数量相当可观 ,他们的合法权益通过什么形式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这是需要我们的司法部门、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尽早提上议事日程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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